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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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06號上訴人 李志輝 被上訴人 李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此裁定於112年9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3頁)。然上訴人逾期而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1份為憑(見本院卷第107至111頁),依前開說明,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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