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龔繩武 被告 江淑美 上列被告江淑美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4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謝梨敏
法官潘長生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