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9年度湖小字第1108號
原 告 臺北市南港一號公園專案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孝先
訴訟代理人 馬敬財
被 告 林進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起訴主張臺北市南港一號公園專案國民住宅社區(下稱南港
國宅)係臺北市依國民住宅條例第6條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
,原告係臺北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輔導成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
依國民住宅條例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執行社區之管理
維護工作,被告係居住於臺北市○○區○○街○○○號9樓之1,為
南港國宅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應按月繳交管理費,惟被告自民
國98年4月起至98年12月止,已有9個月未依法繳納管理維護費,
共積欠管理費已逾2期共計新臺幣(下同)2,700元,原告已數
次促請被告繳交積欠款項,惟皆未獲被告置理,顯見被告並無給
付之誠意。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2,700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等情;被告到庭則表示對原告所主張積欠管理費之月份及金額不
爭執,惟因原告都不做事,地下停車場的識別證花了很多錢,但
是識別證都沒有在使用,是掉包或包庇。環境也沒有清潔,一些
園藝都死掉乾掉,而且還有很長的雜草。社區裡本來有設置垃圾
推置場,但是颱風過後的一些垃圾擺在那邊3年都沒有處理。另
外樓梯平面都沒有打臘,3年前我有跟總幹事講地上有很多污點
,後來我有自行處理,但剩下那一個到現在原告都沒有處理云云
,資為抗辯。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建
物登記謄本以及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到庭則以上開情詞置
辯。經查,按社區管理費乃管理委員會按時向各住戶收取各
項管理費,以支付管理人員之薪津、水電費、共用部分之保
險費等,乃屬代支代付之性質,並非處理事務之對價,是管
理費之負擔與管理事務之進行,顯無對價關係,是被告以前
述事項為由拒絕交付管理費,殊屬無據。從而,原告依管理
費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7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
告之翌日(即9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再逐一審酌論列,併此敍明。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