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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