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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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09號原告幸福咖啡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許盟志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不明瞭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廿四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嘉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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