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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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廷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廷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ㄧ、受刑人周廷諭(下稱受刑人)因偽造貨幣、詐欺等罪,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之次數、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之同質性,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確定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黃玉琪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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