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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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小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小上字第8號上訴人大忠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正忠 被上訴人 趙柔 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4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事由,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而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者,其上訴狀或理由狀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習慣或法理),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狀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是上訴狀或理由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決要旨參照)。如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此項方法表明理由,其上訴即不合法,應駁回其上訴,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上訴意旨:如附件上訴狀所載。
三、經查,上訴人之上開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稱當然違背法令之情事,及符合該條款要件之具體事實,亦未能提出原審判決理由是否違反現行法律規定或其他法則之明確依據,故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又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為新台幣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怡諄
法官吳保任
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件:(上訴狀)上訴人大忠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正忠地址:屏東縣○○鄉○○村○○路○段0
00○0號被上訴人 趙柔棻 住○○市○○區○○街000號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橋小字第144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的判決,謹於民國112年1月3日收受判決後之法定期間内提起上訴:
上訴之聲明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在給付上訴人28350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第一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上訴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理由
一、判決文的第一頁倒數第二行【導致焊接部分也遭焊黑,且原告也沒有將系爭扶手之木材部分上漆拋光】,本人有相當大的意見,因本判決只審一庭就草率判決,導致法官只聽被告聲明,只聽被告一面之詞,沒有詢問【且原告也沒有將系爭扶手之木材部分上漆拋光】此事件是否屬實,也沒有讓原告發表意見;事實原告於109年7月6日進場上漆完成,109年7月7日被告反應油漆有瑕疵〔原證一到四〕,但經油漆師傅 孫永州 確認其狀況非瑕疵,主要是木頭本身的顏色(汙點)及人為碰撞損傷〔原證五到七〕,在109年7月8日再度進場上漆,當時完成時也由師傅孫永州和趙柔棻當場確認驗收完成後才離開,附上協誠油漆工程行於109年7月9日經LINE通訊軟體傳給我司的請款單一份〔原證八〕,内含修補處理費用(此人為損傷追加費用未額外向趙柔棻請款,由原告吸收了)。
二、109年7月8日驗收完成日要向被告收尾款時被告才反應有六支立柱生銹,並沒有告知螺絲使用黑鐵問題,透過LINE傳了六張生銹的照片給我們,我們有告知那不是生銹,附上109年7月8日至109年7月20日之通聯紀錄〔原證九到十七〕;工程已過驗收後七日卻一直找理由不肯付款,現還扭曲事實,反稱我們沒有去修補油漆(註:油漆修補已於上述說明),再次要求的收尾漆原已於109年7月13日約定時間〔原證十三〕,最後是被告於109年7月16日自行告知原告不需處理〔原證十四〕,現怎麼變【且原告也沒有將系爭扶手之木材部分上漆拋光】及多出螺絲使用黑鐵問題。
三、本工程為室内使用之樓梯扶手,固定立柱上的螺絲配件,在我們這個業界常規為黑鐵材質加鍍鋅防銹處理,因為按裝在室内沒有風吹雨打日曬雨淋的問題,而且外面裝修飾蓋包覆。
四、本工程訂購單〔原證十八〕内的備註五【立柱本體為不鏽鋼管砂面】,附〔原證十九〕内容才是立柱本體範圍。
五、〔原證二十〕是被告向原告訂購的產品『鋼木2號梯花+鋼木1號柱頭』,不含樓梯踏步,產品主體金屬的部在外觀上皆為不銹鋼材質,唯有内部構造固定用的配件、墊片及螺絲非不銹鋼材質。
六、不銹鋼鋼管與不銹鋼底板連接處(圓周)有黑色疑似生銹處,其並非生錄〔原證二十一〕,那是為了接合上述兩者,在背面(底部)使用焊接工法導致,屬正常現象【註:不鏽鋼利用熱作加工,例如進行熱處理銲接及切割時,因化學反應而產生黑色氣化物氧化層(過度氧化層)。】;黑色現象沒有清洗是因為正常按裝完成後會導致清洗不易,故上會加裝不錄鋼飾蓋遮掩〔原證二十二、二十三〕,此部位便屬於内部構造,因觀看不到故亦不需要清洗。
七、〔原證二十四〕這個主體為鋼構梯材料,也是黑鐵鍍鋅材質,這個畫面是樓梯踏步的底部,正常使用樓梯的情況下是看不到的(應也屬内部構造),這是特意拍下的,若是在意底部的美觀,可以請裝潢師傅封板,如〔原證二十五〕就不會看到不銹鋼立柱的配件、墊片及螺絲。
證物名稱及件數:
原證一到四:被告反應油漆有瑕疵之通聯截圖。
原證五到七:原告與油漆師傅之通聯截圖。
原證八:油漆廠商請款單。
原證九到十七:109年7月8日至109年7月20日反應生銹問題之通聯截圖。
原證十八:工程訂購單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