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毛昊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足資參照)。依此,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不得併合處罰,亦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7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9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民國112年3月9日受刑人之聲請書附於執行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及數次犯行之間隔等因素,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前揭原得易科罰金之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依上述說明,本院自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俊亦【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8月3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朴簡字第97號109年3月3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朴簡字第97號109年5月12日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2藥事法有期徒刑3月109年2月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02號109年5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02號109年6月24日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2月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02號109年5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02號109年6月24日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年108年7月15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號109年6月2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號109年7月24日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1月15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218號109年10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218號109年11月25日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5月2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045號109年11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045號109年12月31日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436號109年12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436號110年1月13日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3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6號110年8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6號110年11月18日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年10月109年3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6號110年8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6號111年1月5日10詐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2月底至同年3月2日間某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00號111年8月18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00號11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