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黃若漪 被告 崔振中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起訴共同被告 尤盛鴻 部分,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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