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33號原告 林洵寬 兼法定代理人林 昱濰 被告廣鐿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淨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中請求被告對原告各連帶賠償新台幣(下同)60萬元(合計120萬元)部分為財產權之請求,應徵裁判費12,880元;原告請求禁止被告對原告人格權侵害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5,880元(計算式:12,880元+3,000元=15,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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