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分別經附表編號2至6所示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17日│108年2月17日│107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8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8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878號│第1878號│字第407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高雄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535號│108年度簡字第153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4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08月29日│108年08月29日│108年12月17日│├───┼────┼──────────┼──────────┼──────────┤││││││││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高雄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535號│108年度簡字第153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41││判決││││號││├────┼──────────┼──────────┼──────────┤││判決│108年10月26日│108年10月26日│108年12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屏東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65號│屏東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第845號││││(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01月24日│108年02月15日│108年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8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07號│字第407號│第3962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41│108年度上訴字第1141│109年度中簡字第216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109年11月27日│├───┼────┼──────────┼──────────┼──────────┤││││││││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41│108年度上訴字第1141│109年度中簡字第2162││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110年01月0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屏東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4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備註│(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第3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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