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8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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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8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七二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法定代理人乙○○
送訴訟代理人 陶福雄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八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八七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詹永誠 │花旗銀行台北分行│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貳萬貳仟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