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3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326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順德木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順德木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以下同)87年06月02日以「飽塞式強化門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48038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順德木業有限公司以該專利有違核準時專利法第10
5條準用第27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09月19日以(94)智專三㈢05025字第094208608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李玉卿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