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永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玉霖 被告 潘美蘭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溫宗玲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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