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龍星昇第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樂能 被告萊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國章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合法送達原告,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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