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18號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何沛儒
被 告 胡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對
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84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