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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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詠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緩字第10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耳環參佰壹拾參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185、14550號被告詹詠幀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CHANEL」商標耳環共312對(分別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453、1323號扣押物品清單),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185號卷內第39頁、偵字第14550號卷內第45、47頁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詹詠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7月1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4185、145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耳環共313件(分別為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1323號扣押物品清單之311件、112年度保管字1453號扣押物品清單之2件,聲請意旨誤算為312件,應予更正),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委任狀、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之鑑定證明書、鑑定意見書在卷可憑(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185號卷第31至32頁、第35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550號卷第41至42頁、第45至47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文琦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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