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28號原告庚○○被告己○○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被告丁○○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附民字第228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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