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⒈、編號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犯法條如附表所載),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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