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7月7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1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86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並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67號及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630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王敏慧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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