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6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非累犯、常業犯,無犯罪之習慣,且被告之父母均已年邁,亟需被告扶養,復有固定住所,可隨傳隨到,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洪堯讚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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