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10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貳萬柒仟肆佰貳拾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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