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貳萬柒仟肆佰貳拾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