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異 議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出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係於民國97年5月15日送達債務人即本件異議
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異議人延至民國97年6月9日始
提起異議,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l,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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