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應繳裁
   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990元。
(二)查報紀火明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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