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082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