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24日上午9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透過加入「臺灣全民優質生涯規劃協進會」之
團體保險,成為原告公司之保戶,詎被告竟為不法之利益,
以不實之意外傷害住院,藉住院取得住院證明,向原告公司
申請理賠,訛詐保險金新臺幣90,652元,被告所為已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分。被告詐領保險金之不法侵權行
為,造成原告公司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遂提起
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加保同意書、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60號刑事判決、保險金申請書
及結案工作底稿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