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26號原告金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玲 法定代理人 劉明祿 被告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6萬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8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