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追繳主管職務加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32號原告 尹康生 上列原告因因追繳主管職務加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依原告起訴之旨,係不服教育部105年7月7日臺教學(六)字第1050052278號裁處書及行政院106年8月17日臺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原告應以「教育部」為被告,「 潘文忠 」為被告代表人。茲原告起訴狀誤以訴願決定機關即行政院為被告,並誤列 賴清德 為被告代表人,應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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