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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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 曹雪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折合為新台幣8,481,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