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調整不當得利之數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08號上訴人 廖為義
廖為禮 廖為智 被上訴人 羗木添 上列上訴人廖為義、廖為禮、廖為智與被上訴人因106年度訴字第808號調整不當得利之數額等事件,上訴人廖為義、廖為禮、廖為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均為新台幣(下同)16萬8,
352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玗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