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小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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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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