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13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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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桃源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原告社區內之區分所有人之一(門牌
號碼為桃園市○○街○○○巷○號13樓之房屋),依住戶規約
應按季繳交管理費新台幣(下同)4115元,詎被告自民國95
年11月起至96年10月止未依約繳費,經多次催繳,均不回應
,為此請求被告如數給付所欠之管理費,計1萬646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建物暨土地登記謄本、管理費收費標準及欠費
統計表、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認原告主張
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6月2號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