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4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政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偵字第93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 狄芬諾西萊 之白色圓形錠劑25顆(驗餘淨重為壹點捌壹叁玖公克,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保管字第三三九三號)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宣告沒收;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政良基於持有含有上揭第二級毒品狄芬諾西萊成分之白色圓形錠劑25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0
0年9月15日,以100年度偵字第9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狄芬諾西萊白色圓形錠劑25顆,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狄芬諾西萊成分,有該中心100年8月17日航藥鑑字第1004208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按狄芬諾西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經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9364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圓形錠劑25顆(驗餘淨重1.8139公克),經鑑驗結果有第二級毒品狄芬諾西萊(Diphenoxylate)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8月17日航藥艦字第1004208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見100年度偵字第9364號卷第44頁);足見上開扣案之物確為含有第二級毒品狄芬諾西萊成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均為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