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08號聲請人李 何春妹 聲請人 王坤祥 聲請人 葉富程 相對人 李鈺輝 相對人 李鈺森 相對人 李鈺林 相對人 李秀鳳 相對人 李雲光 相對人 李忠保 相對人 李許双妹 相對人 黃秀鳳 相對人 李孟達 相對人 李孟秈 相對人 李枘芩 相對人 李鈺春 相對人 李鈺坤 相對人 李鳳英 相對人 李鳳珠 新北市○○區○○里○○鄰○○街○○號相對人 李秋華 相對人 李建良 相對人 李秉棠 相對人 李興東 相對人 李建榮 相對人 李天居 相對人 李維梹 相對人 李維浩 相對人 李育典 相對人 宋麗妃 相對人 李櫻蘭 相對人 李怡慧 相對人 李瑞欽 相對人 李美玲 相對人李秀鳳相對人 李榮輝 相對人 李桂香 相對人 李吉 龍(兼 李陳 麗華之繼承人)相對人李 吉祥 (兼李 陳麗華 之繼承人)相對人 李瑜 卿(兼 李陳麗華 之繼承人)相對人李 瑜慧 (兼李陳麗華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永瑞 相對人黃 萬洪 相對人 黃萬章 住苗栗縣○○市○○里○鄰○○路○○○巷相對人 黃敏玉 相對人 李燕鳳 相對人 鍾達成 相對人 曾郁惠 相對人葉 吳美妹 相對人林 李谷妹 相對人 鄭炎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判由兩造按附表五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此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李陳麗華業於民國109年6月11日死亡,並經聲請人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本,並追加相對人李陳麗華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併予敘明。又本件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計28,700元(單據號碼AB271014),前經第三人鄭炎郎陳報僅部分支出3,731元(此部分已聲請確定訴訟費額,並經本院108司聲第174號裁定確定),其餘為聲請人 李何春妹 支出15,211元、王坤祥支出7,462元、葉富程2,296元所支出。故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編號│相對人│負擔比例│應給付予聲請人李│應給付予聲請人│應給付予聲請人│││││何春妹之訴訟費用│王坤祥之訴訟費用│王坤祥之訴訟費用│││││額(小數點後四捨│額(小數點後四捨│額(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五入)│五入)│├──┼─────┼─────────┼────────┼────────┼───────────┤│1│ 林李谷妹 │116644/00000000│86元│42元│13元││││││││├──┼─────┼─────────┼────────┼────────┼───────────┤│2│ 李木華 (歿)│││││││李鈺輝│││││││李鈺森│││││││李鈺林│0000000/00000000│951元│466元│144元│││李秀鳳│││││││李雲光│││││││李忠保│││││├──┼─────┼─────────┼────────┼────────┼───────────┤│3│李許双妹│││││││黃秀鳳│││││││李孟達│││││││李孟秈│││││││李枘芩│116644/00000000│86元│42元│13元│││李鈺春│││││││李鈺坤│││││││李鳳英│││││││李鳳珠│││││├──┼─────┼─────────┼────────┼────────┼───────────┤│4│李鈺坤│0000000/00000000│864元│424元│130元│├──┼─────┼─────────┼────────┼────────┼───────────┤│5│李秋華│0000000/00000000│1,564元│767元│236元│├──┼─────┼─────────┼────────┼────────┼───────────┤│6│李建良│626788/00000000│464元│228元│70元│├──┼─────┼─────────┼────────┼────────┼───────────┤│7│李秉棠│0000000/00000000│1,273元│624元│192元│├──┼─────┼─────────┼────────┼────────┼───────────┤│8│李興東│616071/00000000│456元│224元│69元│├──┼─────┼─────────┼────────┼────────┼───────────┤│9│李建榮│583418/00000000│432元│212元│65元│├──┼─────┼─────────┼────────┼────────┼───────────┤│10│李天居│583418/00000000│432元│212元│65元│├──┼─────┼─────────┼────────┼────────┼───────────┤│11│李維梹│││││││李維浩│││││││李育典│││││││宋麗妃│21296/00000000│16元│8元│2元│││李櫻蘭│││││││李怡慧│││││││李瑞欽│││││││李美玲│││││├──┼─────┼─────────┼────────┼────────┼───────────┤│12│李秀鳳│656694/00000000│486元│239元│73元│├──┼─────┼─────────┼────────┼────────┼───────────┤│13│李榮輝││304元(李榮輝、李│149元(李榮輝、│46元(李榮輝、李桂香、│││李桂香││桂香、 李吉龍 、李│李桂香、李吉龍、│李吉龍、 李吉祥 、 李瑜卿 │││李陳麗華(││吉祥、李瑜卿、李│李吉祥、李瑜卿、│、 李瑜慧 、黃永瑞、黃萬│││歿,由李吉││瑜慧、黃永瑞、黃│李瑜慧、黃永瑞、│洪、黃萬章、黃敏玉、李│││龍、李吉祥││萬洪、黃萬章、黃│ 黃萬洪 、黃萬章、│燕鳳各應負擔3元、李陳│││、李瑜卿、││敏玉、李燕鳳各應│黃敏玉、李燕鳳各│麗華應負擔13元【歿,由│││李瑜慧繼承│410401/00000000│負擔25元、李陳麗│應負擔12元、李陳│李吉龍、李吉祥、李瑜卿│││)││華應負擔29元【歿│麗華應負擔17元【│、李瑜慧連帶負擔】│││李吉龍││,由李吉龍、李吉│歿,由李吉龍、李││││李吉祥││祥、李瑜卿、李瑜│吉祥、李瑜卿、李││││李瑜卿││慧連帶負擔】│瑜慧連帶負擔】││││李瑜慧│││││││黃永瑞│││││││黃萬洪│││││││黃萬章│││││││黃敏玉│││││││李燕鳳│││││├──┼─────┼─────────┼────────┼────────┼───────────┤│14│鍾達成│337406/00000000│250元│123元│38元│├──┼─────┼─────────┼────────┼────────┼───────────┤│15│曾郁惠│330005/00000000│244元│120元│37元│├──┼─────┼─────────┼────────┼────────┼───────────┤│16│ 葉吳美妹 │295152/00000000│219元│107元│33元│├──┼─────┼─────────┼────────┼────────┼───────────┤│17│鄭炎郎│0000000/00000000│968元│475元│1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