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請人 李易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郭世德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2年度上字第68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前開事件,已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11年度士救字第4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見士司調卷第23頁),依上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審程序。聲請人向本院提起上訴,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何君豪

法官張文毓

法官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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