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請人 李易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郭世德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2年度上字第68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前開事件,已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11年度士救字第4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見士司調卷第23頁),依上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審程序。聲請人向本院提起上訴,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何君豪
法官張文毓
法官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