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4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000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繼承人 江水來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查報被代位人 江勇昌 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