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6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66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18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至清償
日止。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彭建山
           法 官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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