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雅娟
被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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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87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11日上午10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捌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貳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
柒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歷史帳單彙總查詢、歸戶查詢及對
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