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6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 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凌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66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0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二
十七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彩鳳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伍仟柒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官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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