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5232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唐賢錦
被 告 甲○○
乙○○
戊○○
丁○○
丙○○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