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45號原告 林佩亭
8號上列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五千一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