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戒毒偵字第46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志賢於民國100年3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288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惟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份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均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
1項、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經警查獲所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粉末1袋(毛重0.4930公克,淨重0.2130公克,因取樣鑑驗使用0.0020公克,驗餘淨重0.2110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淡褐色結晶塊1袋(毛重4.2400公克,淨重3.9600公克,因取樣鑑驗使用0.0002公克,驗餘淨重3.9598公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米黃色結晶1袋(毛重1.5150公克,淨重1.0150公克,因取樣鑑驗使用0.0002公克,驗餘淨重1.0148公克)、如附表編號
4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毛重0.2780公克,淨重0.0180公克,因取樣鑑驗使用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178公克)、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毛重2.8110公克,淨重2.5710公克,因取樣鑑驗使用0.0003公克,驗餘淨重
2.5707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0年3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0年
3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考,堪認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檢出成分│鑑定依據│├───┼───────┼──────┼──────────┤│一│白色粉末壹袋(│含有第一級毒│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含無法與毒品析│品海洛因成分│醫務中心100年3月31│││離之包裝袋壹只││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驗餘淨重零點││號毒品鑑定書│││貳壹壹零公克)││││││││├───┼───────┼──────┼──────────┤│二│淡褐色結晶塊壹│含有第二級毒│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袋(含無法與毒│品甲基安非他│醫務中心100年3月31│││品析離之包裝袋│命成分│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壹只,驗餘淨重││號毒品鑑定書│││叁點玖伍玖捌公│││││克)│││├───┼───────┼──────┼──────────┤│三│米黃色結晶壹袋│含有第二級毒│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含無法與毒品│品甲基安非他│醫務中心100年3月31│││析離之包裝袋壹│命成分│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只,驗餘淨重壹││號毒品鑑定書│││點零壹肆捌公克│││││)│││├───┼───────┼──────┼──────────┤│四│白色透明結晶壹│含有第二級毒│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袋(含無法與毒│品甲基安非他│醫務中心100年3月31│││品析離之包裝袋│命成分│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只,驗餘淨重零││號毒品鑑定書│││點零壹柒捌公克│││││)│││├───┼───────┼──────┼──────────┤│五│白色透明結晶壹│含有第二級毒│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袋(含無法與毒│品甲基安非他│醫務中心100年3月18│││品析離之包裝袋│命成分│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只,驗餘淨重貳││號毒品鑑定書│││點伍柒零柒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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