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書香大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14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台幣玖拾壹萬叁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