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1888號債權人乙○○債務人有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有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有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其法定代理人甲○○負連帶責任云云。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支票背面影本,並釋明甲○○為債務人之依據(支票發票人係有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甲○○僅係法定代理人),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7年6月10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可憑,債權人迄今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且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觀之,該支票之發票人為有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甲○○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代表該公司簽發支票,故債權人請求甲○○與有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於法不合,又債務人有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18樓之6,有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乙紙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