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逃匿沒入保證金案件(95年度執字第289號、第452號、95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顯已逃匿,有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單電話紀錄、通緝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
1份在卷可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