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633號

原告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威廷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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