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調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381號

聲請人雅國皇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明生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雅國皇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最新備查資料、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聲請人應依其主張補正提出相對人張明生所有雲林縣○○市○○○街路0號3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並請提出相對人張明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以書面說明本件管理費之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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