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381號
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明生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雅國皇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最新備查資料、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聲請人應依其主張補正提出相對人張明生所有雲林縣○○市○○○街路0號3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並請提出相對人張明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以書面說明本件管理費之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