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台灣意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分類訴訟標的金額級距聲請費財產權未滿新臺幣10萬元免徵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000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2,000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3,0001,000萬元以上5,000非財產權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