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971號債權人遠雄中央公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士榮 債務人 蘇恆源 債務人 蘇郭麗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號六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狀缺少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用印,應補正已完整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