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小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黃仕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志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叁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